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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的 5th Mar 2020 @ 9:27 AM
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已於2018年3月1日生效,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,都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。另外,有關公司須識別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,以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的新規定,亦已於同日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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