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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就公司註冊處備存的公司登記冊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訂明新查冊安排.

發布的 5th Mar 2020 @ 9:27 AM

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就公司註冊處備存的公司登記冊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訂明新查冊安排。

備存公司登記冊供公眾查閱,當中包含個人資料。該等個人資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,以及公司秘書和某些其他人士(例如清盤人及臨時清盤人)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等。由公司備存的登記冊上亦載有類似的個人資料予公眾查閱。
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有關新查冊安排的相關條文(這些條文於2012年7月獲立法會通過,但尚未完全生效),公司登記冊會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,以及以董事、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,讓公眾查閱。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(下稱「受保護資料 」)只可由「指明人士」透過申請取得。同樣,由公司備存的登記冊上,公司可以收起受保護資料不予公眾查閱。

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實施。有關的分階段落實詳情如下:

  1. 第一階段

    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開始,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,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;

  2. 第二階段

    於 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,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,將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。在這階段開始後向本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,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。「指明人士」可向本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;及

  3. 第三階段

    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開始,資料當事人可申請不提供已在本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(下稱「不提供的資料」),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。「指明人士」可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資料。